私設小金庫 搭禮宴請從中支出
原永登縣司法局局長兼黨支部書記因貪污、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審被判10年6個月
西部商報訊指使單位會計私設小金庫,時任永登縣司法局局長兼黨支部書記羅某個人搭禮、給妻子買保險都從小金庫中支出,違規宴請、拜年、贈送購物卡也從中支出,截至案發已支出138萬餘元。永登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會計兼出納魏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宣判後,被告人提起上訴。昨日,該案二審在蘭州中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指使會計私設小金庫
司法局長搭禮宴請均從中支出
經審理查明,出生於1958年的羅某,被捕前系永登縣司法局局長兼黨支部書記;出生於1970年的魏某,被捕前系永登縣司法局會計兼出納。2010年9月14日,魏某受羅某指使,在農村信用聯社用自己名義開戶,私設小金庫,之後魏某將違規收取的補助款、管理費等不能進入基本賬戶的資金荃灣迷你倉,以及從基本賬戶中套取出來的資金陸續存入小金庫,供羅某使用。截至2014年8月18日,小金庫賬戶共存入1446792.3元,餘額61883.3元,共支出138萬餘元。2014年8月18日,魏某將剩餘的6萬餘元取出後,從自己工資卡中取出4萬元,將10萬元交給司法局工作人員蘇某用於退還應補助給企業的補助款,羅某自己拿出18.85萬元用於退還應補助給企業的補助款,後被永登縣檢察院扣押。
而經查,在支出的138萬餘元中,羅某用於給妻李某購買保險花費87585元,用於個人搭禮花費21500元,個人揮霍461100元,共計貪污570185元。案發後羅某上繳賬款20萬元。另外,在2014年年初,羅某私自將其中的6萬元借給省司法廳一工作人員。案發後,被挪用的公款已經追回,被永登縣檢察院扣押。另外,其中52萬元羅某濫用職權用於違規宴請省市縣相關人員、拜年、贈送購物卡等。其餘支出中,羅某將10萬元用於購買辦公用車,5萬元用於支付設計費,剩餘8萬元公訴機關未指控。
造成損失138萬餘元
一審獲刑10年6個月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羅某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魏某私設小金庫,並侵吞公共財產供個人搭禮、給其妻子購買保險以及個人揮霍荃灣迷你倉,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為570185元。被告人羅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6萬元公款借給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羅某濫用職權私設小金庫,將52萬元公款用於違規宴請、拜年、贈送購物卡等,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魏某身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羅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魏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量刑畸重提起上訴
律師辯稱是公務支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昨日,該案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庭審中,羅某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認定羅某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屬於機械分割、重復指控,另外,小金庫中的錢款支出全部是公務支出。魏某稱其隻是單位的一名會計,她都是聽從羅某的安排辦事,她認罪,懇請法庭能綜合全案給其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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