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我取錢,我就燒壞你!”剛過而立之年的祁某因到銀行的ATM櫃員機取款無果,繼而怒燒ATM櫃員機泄私憤,日前被湟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並賠償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經濟損失9.96萬元。

  去年3月13日晚,與朋友豪飲後的祁某暈暈乎乎來到甘河工業園區湟中農村信用聯社一分社ATM櫃員機取款荃灣迷你倉,不知是機器出瞭故障,還是祁某操作不當,試瞭幾次,櫃員機連一張鈔票都沒吐出來。加之酒精的作用,祁某惱羞成怒,從口袋裡掏出兩張餐巾紙,放在ATM櫃員機密碼槽內,用打火機點燃後揚長而去。餐巾紙起火後,引燃瞭ATM櫃員機荃灣迷你倉,不一會兒就被燒為灰燼。經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湟中農村信用聯社一分社損失的ATM櫃員機價值為9.9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祁某故意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9.9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瞭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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