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11月6日訊 “省錢70%買鉆明天開搶”經營者劉某以專版廣告、氣球拱門戶外廣告的形式,大肆宣傳銷售鉆石的經營活動,經工商部門調查卻發現,劉某所銷售的鉆石無廠名、無廠址,經鑒定產品質量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其在廣告宣傳中使用虛假宣傳用語欺騙消費者,遂對其作出罰款9604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後,劉某將蘭州市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訴至法院。昨日,蘭州中院對該案終審判決,駁回瞭劉某的訴求。
虛假宣傳無證銷售鉆石飾品
2014年4月8日至11日,劉某分3次以專版形式發佈鉆石飾品經營活動廣告,內容為:“省錢70%買鉆明天開搶”;標題上方醒目位置標有“活動電話被打爆上千人咨詢表示想提前預定”、標題下方有“甘肅省珠寶玉石權威質檢機構鑒定專傢現場為市民免費鑒定”的宣傳內容。在廣告宣傳版面有“30分鉆戒省錢10000多元”……
2014年4月12日,銷售活動在張掖路紫荊百貨商場進行。當天,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劉某當時提交瞭深圳市金璽郎珠寶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城關區工商局給劉某送達詢問通知書,要求劉某攜帶身份證、來人委托書、產品進調貨憑證、廠傢授權書在指定時間、地點接受詢問。城關區工商局於當天審批立案。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劉某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在此從事銷售鉆石飾品的經營活動;並且未在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在商場門口有標題為“鉆石直銷惠”的氣球拱門戶外廣告。
工商局核查荃灣區迷你倉價錢,劉某在媒體刊登的廣告內容均系其杜撰。工商局經調查取證該廣告單次整版費用為3000元。鉆石飾品的標簽上為英文,無中文、無生產廠傢及地址。截至城關區工商局檢查時,劉某共售出8件鉆石飾品,經營額共計38000元,獲利3040元。
檢查當天,城關區工商局將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用於銷售的共計55件鉆石飾品予以扣留。
鉆石不合格工商部門行政處罰9萬餘元
同年4月15日,劉某、城關區工商局均在場,隨機抽樣取證封存瞭6件樣品後,剩餘由劉某領回。4月17日,城關區工商局將6件樣品送至甘肅省金銀貴金屬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4月22日,6份檢測報告檢驗結論中“標識判定”一項內容均為:“不符合《金銀飾品標識管理規定》及《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標準要求。”“實物質量判定”一項內容均為:符合標準要求。產品質量綜合判定均為:不合格。6件鉆石飾品的貨值金額共計49983元。城關區工商局於5月7日告知瞭劉某檢測報告的結果。劉某不要求復檢。
2014年12月16日,城關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劉某共處罰款合計96040元。同時開具瞭96040元罰款收據、49983元沒收實物收據。
狀告工商局法院一審認為處罰並無不當
12月19日,劉某簽收瞭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後,劉某以行政行為違法為由,將城關區工商局起訴至法院。2015年4月14日七裡河區法院審理該案時,劉某當庭提交瞭一份2014年3月6日金璽郎公司的委托書荃灣區迷你倉價錢,授權劉某負責在蘭州市進行產品的推廣展示、銷售等活動。
七裡河區法院一審認為,城關區工商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劉某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經營者上訴蘭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宣判後,劉某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劉某稱,其是代表鉆石飾品生產廠傢金璽郎公司在蘭州開展臨時性、流動性的經營活動,根據法律規定,並沒有強制要求進行臨時性經營活動的異地經營者必須辦理當地工商登記後才能開展經營活動。城關區工商局現場執法之時,劉某就提供瞭金璽郎公司的“三證” ,並非無證。劉某在一審庭審中向法院提交瞭金璽郎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城關區工商局以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處罰劉某所依據的證據,即甘肅省金銀貴金屬珠寶玉石飾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測報告,本案所涉產品為進口鉆石,以已失效的《金銀飾品標識管理規定》作為鑒定依據,過於牽強。該報告判定產品質量成分、重量等產品本身為合格,但判定產品標識不合格。產品標識不合格不等同於產品本身不合格,綜合判定產品質量不合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應被作為證據采納。
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城關區工商局對劉某實施違法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劉某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以維持。據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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