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變普通食品 顧客狀告超市敗訴

  蘭州晨報訊在超市保健品專櫃花444元竟買到3瓶普通食品,顧客孫某對此要求超市退貨並賠償,超市以該保健品是從商戶門店購得並非超市銷售為由不予受理。11月4日,記者獲悉,城關區法院近日對該案一審宣判:駁回孫某訴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孫某在甘肅某超市有限公司的租賃商戶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所經營的門店購買到3瓶共計444元的“紐斯葆異黃酮珍珠膠囊”普通食品迷你倉荃灣,孫某認為該商品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釀成糾紛。孫某將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立即退還貨款444元並賠償10倍貨款4440元,承擔因維權產生的交通費用、打字復印費用315元及訴訟費。

  在庭審中,孫某提交瞭由超市開具的甘肅省國傢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1張,該發票載明的貨物名稱為食品。同時孫某提交瞭銷貨清單1張,該清單載明的貨物名稱為“紐斯葆異黃酮珍珠膠囊”,數量為3瓶,單價148元,合計金額為444元。該清單加蓋蘭州康樂商貿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保健品批發部的印章。

  另外,2012年8月24日,超市與案外人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瞭一份場地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荃灣迷你倉最平,由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租賃2層招商區,直銷保健品,並由其自行收取營業款。

  城關區法院認為,本案中,孫某提供瞭購物清單及發票,但發票金額不僅與孫某所訴數額不符,且發票並未載明商品的具體名稱,況且孫某所持銷貨清單為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並非超市方出具的購物憑證。另外,根據超市與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蘭州康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地點在超市收銀臺之外,雙方約定的收銀方式為獨收而非統收,現孫某起訴超市要求退回貨款並賠償十倍價款及承擔訴訟產生的費用315元的訴訟請求,顯然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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