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訊21日,按福建省法院的統一安排部署,市民要告泉州市、縣兩級政府,到廈門中院去!

在今日上午召開的泉州法院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工作新聞發佈會上,記者瞭解到,21日起,泉州中院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對部分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市民不用擔心法院不敢審當地「民告官」案件了。

現狀:有些法院不敢審本地「民告官」案件

行政訴訟是以政府和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也就是大家口中的「民告官」。現今,有的法院對行政案件不願收、不敢立、不敢審、不敢判;有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不答辯、不出庭、不舉證;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處理;有的行政案件長期在程序上空轉,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慧瑛總結說,「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上訴率高、申訴率高,實體裁判率低、被告敗訴率低、發回重審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訴率低的「三難」和「二高四低」現象,以及進京赴省上訪比例高」。現今,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實現,行政訴訟的功能作用不能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公信力不高,權威性不夠,因此不能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形勢發展,不能完全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原因:一些法院對所在地方形成依附性

「民告官」為什麼這麼難?陳慧瑛說,既有體制機制、司法環境和立法上的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方法等內部原因。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目前法院是按行政區劃設置,使得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轄區域和行政管理區域完全重疊,一些法院對所在地方形成依附性,不能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不敢堅持司法審查的合法性評判,這突出反映了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性問題,必須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加以解決。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機制改革是讓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適當離,這有助於行政審判資源優化組合,提升審判質效,統一司法標準和裁判尺度;有助於受訴審理法院打破束縛、擺脫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助於人民法院發揮行政審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助於解決「民告官」案件「難告、難贏」的問 迷你倉荃灣,更好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變化:部分案件通過統一指定跨行政區域管轄

21日起,你要告泉州市、縣兩級政府,將由廈門中院來異地管轄。記者從新聞發佈會瞭解到,此次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主要是對部分行政案件通過統一指定的方式,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其一是在全市基層法院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即確定3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指定範圍內原屬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集中管轄法院原則上不再管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管轄。具體分工如下:鯉城法院管轄原屬豐澤法院、南安法院、惠安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豐澤法院管轄原屬鯉城法院、洛江法院、泉港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南安法院管轄原屬晉江法院、石獅法院、安溪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其二,按照省法院的統一安排部署,各中院受理的以市、縣二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所以,原來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以泉州市、縣二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改由廈門中院異地管轄;泉州中院異地管轄以漳州市、縣二級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

不過,也得注意了,還有幾類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區域管轄改革範圍,分別是以市直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機關因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而成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關行政案件、知識產權行政案件以及生態行政案件;起訴人明確要求由原管轄法院管轄,經釋明仍不願跨行政區劃管轄的案件;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級管轄原屬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區別:告不同級別的「官」管轄地不同

此外,市民不用擔心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後要去異地法院立案,可通過「跨域·連鎖·直通」式訴訟服務平台直接在當地法院立案,當然,也不用擔心當地法院不敢收案件,因為如今實行「立案登記制」,市民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就會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不過,現今如要告市、縣兩級政府,就得去廈門跑一趟了。待「跨域·連鎖·直通」式訴訟服務平台與廈門法院系統平台對接後,就可在本地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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