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 認為司機劉先生違反規定變更車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雁塔大隊作出處罰50元的決定,然而,劉先生並沒有收到這份處罰決定書。為此,他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交警雁塔大隊未送達處罰決定書的行為構成程序違法。
交警隊只給了處罰決定書編號清單
劉先生是西安的一名出租車司機。「去年11月底,我在網上查到有交通違法記錄,過了半個月,就去交警雁塔大隊處理。」他說,按規定,對每一項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都應出具處罰決定書,但交警雁塔大隊並未出具,「只給了我一份處罰決定書的編號清單,有一二十個,在一張紙上,讓我去銀行交罰款」。
「我覺得,交警隊不向我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違法的。」但因要審車,劉先生還是去交了罰款。後來他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行政復議,但復議結果維持了交警雁塔大隊的處罰決定。今年4月8日,他將交警雁塔大隊起訴至碑林區法院,請求撤銷交警雁塔大隊的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退還罰款。
劉先生提交了處罰決定書編號清單及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交警雁塔大隊沒有製作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而交警雁塔大隊辯稱,2014年6月7日,車牌陝A95×××的機動車在雁南三路違反規定變更車道,同年12月10日,劉某主動到交警雁塔大隊稱該違法行為系其所為,當場表示自願接受處理。交警雁塔大隊認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法並無不當。
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是案件爭議焦點
碑林區法院審理查 荃灣迷你倉價錢,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照片顯示「陝A95×××」轎車於2014年6月7日在雁南三路實施「變更車道時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原告劉某到被告交警雁塔大隊接受處理,該大隊作出處罰決定書,處以50元罰款,劉某於同年12月11日繳納了罰款。劉某提起行政復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交警雁塔大隊對劉某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經查,交警雁塔大隊未將該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劉某屬實。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交警雁塔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製作簡單程序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警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警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警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在本案中,交警雁塔大隊依據簡易程序對劉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書,處以50元罰款,但該大隊未依法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劉某,構成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近日,碑林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交警雁塔大隊作出該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交警雁塔大隊於判決生效10日內退還原告劉某已繳納的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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